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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缩写为HAHE)。

第二条 性质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是全省高等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际问题。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成果推广等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省教育行政的中心工作;为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主管单位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法人,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住所

本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
(二) 制定协调我省高等学校及专业委员会的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完成重点项目的研究和群众性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试验、评估论证和咨询服务等中介任务,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
(四) 举办各种学术会议,交流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
(五) 组织评选、奖励教育科研成果。
(六) 编辑出版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科学方面的学术书刊及信息资料。
(七) 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本会的分支机构为直属专业委员会。
1.团体会员:黑龙江省域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
2.个人会员:我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广大高教工作者均为我会的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以外的个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在教育改革中有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和具有高级职称(或有较突出成绩的中级职称) 的教育理论工作者,亦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 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 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报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 报省民政厅备案。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理事一人推荐;
3.填写会员登记表;
4.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我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一般不再由省高教学会直接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其他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七)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撰写论文或著作,提供科研成果或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关于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通知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关于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本会的各直属专业委员会经省民政厅登记批准为本会的分支机构,一律称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同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审批程序:

凡申请加入本会,拟成立专业委员会,需先成立筹备组,负责起草专业委员会章程,酝酿协商组织机构、活动经费,确定挂靠单位和办公地址,草拟建会申请报告,由挂靠单位签署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民政厅审批、省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组织原则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 会员代表一般为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推荐的理事及其他成员。
(二)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管理体制

本会实行理事单位制,理事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以及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批。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二) 理事会会议须有2 / 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 / 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 一人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工作需要可以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由副会长或专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主持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本会的经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和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其职能为: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等;
(四)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

(一) 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2.教育主管部门项目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二) 经费主要用途
1.秘书处日常工作开支;
2.组织学术活动经费;
3.奖励、表彰活动经费;
4.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5.编辑出版书刊、信息资料费;
6.本会业务内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工作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我省高等教育科研事业。

第九章 章程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2 月26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4-4-4